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。
一、领取失业人员金
1、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;
2、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;
3、已经进行失业登记,并有求职要求的。
二、失业大龄人员领取失业金
2019年12月后,对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,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。
三、领取失业补助金
1、2020年1月至12月,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,发放期限6个月,不可重复享受;
2、2020年1月至12月,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参保失业人员,发放期限6个月,不可重复享受。
3、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、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、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。
四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
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满、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、死亡、应征服兵役、移居境外、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、被判刑收监执行的。
五、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
《社会保险法》第八十八条规定:以欺诈、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,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追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,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
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九十四条规定:违反本法规定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失业人员承诺制。
失业人员填写完毕所有申报信息后,在申报前,弹出以下承诺内容,承诺内容作为2020年5月系统完善前,判断失业原因的重要依据以及为将来出现需追回待遇的法律依据。承诺内容应简洁,方便领金人员填写。
承诺内容:本人郑重承诺,本人因(自己辞职、单位解聘、双方协调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)失业,未在其他地区办理失业保险相关待遇,目前处于失业状态,现申请领取(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),,如本人在领金期间就业,将及时到发放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停发业务,如因本人原因造成失业保险待遇的多发,本人应协助经办机构积极退回多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(包含代缴的医疗保险费用)。如有隐瞒以上信息造成多领取、重复领取待遇拒不退回情况,可追究法律责任。